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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將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登記、撤銷或廢止 登記及變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辦地方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民 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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