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產生
      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
      場)之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
      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