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應經型式認證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如下:
一、計程車計費表。
二、下列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但不包括具有自動包裝功能者。
  (一)計價衡器。
  (二)非計價衡器:最大秤量超過三公斤,一00公斤以下,且檢定標
        尺分度數(n) 均為一000至一0000者。但不包括手持式
        簡易型懸掛衡器。
三、水量計:
  (一)標稱口徑五十毫公尺以上一00毫公尺以下之渦流型水量計。
  (二)標稱口徑一三毫公尺以上三00毫公尺以下之容積型及速度型(
        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
四、膜式氣量計:最大流量在每小時一六立方公尺(m3/h)以下者。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最大秤量小於一公斤或大於一00公斤,或檢定
標尺分度數( n)小於一000或大於一0000之計價衡器,自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四款規定之膜式氣量計之型式認證認可,自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並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受
理型式認證申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標稱口徑一五0毫公尺以上三00毫公尺以下
水量計型式認證認可,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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