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59.08.08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經檢驗合格之商品,依本辦法加附檢驗合格標識。
前項規定,於使用產品安全標誌或經檢驗機構准予免附標識之商品,不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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