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之適用範圍,為行政院核定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明列之直轄市、縣
(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雨水下水道、上游
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區域。
依本條例執行之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所需用地,
得逕行辦理工程用地徵收,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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