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委任本部能源 署辦理。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 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 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能源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