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
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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