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業務報表申報之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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