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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路港防護團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為加強執行鐵路、公路、高雄港、基隆港、花蓮港、臺中港(以下簡稱 路港)民防業務,各設立防護團(以下簡稱本團),分別隸屬鐵路管理 局、公路局、高雄港務局、基隆港務局、花蓮港務局、臺中港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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