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路港防護團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為加強執行鐵路、公路、高雄港、基隆港、花蓮港、臺中港(以下簡稱
  路港)民防業務,各設立防護團(以下簡稱本團),分別隸屬鐵路管理
  局、公路局、高雄港務局、基隆港務局、花蓮港務局、臺中港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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