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局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製造事項,得設臺北、
  高雄、花蓮機廠,各設技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及勞工安全衛生
  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類工場。
〔立法理由〕
  一、各機廠之設置。
  二、參照現行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
  三、為應業務實需,爰將三機廠編制及員額合併編列,以彈性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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