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製造事項,得設臺北、 高雄、花蓮機廠,各設技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及勞工安全衛生 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類工場。
一、各機廠之設置。 二、參照現行各附屬事業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 三、為應業務實需,爰將三機廠編制及員額合併編列,以彈性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