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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之執行,由本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機構)設立 購置住宅輔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輔會),負責籌劃辦理有關貸款購置住 宅之一切事宜。 前項住輔會之組織規章,由各事業機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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