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機構相當士級以上人員,在各事業機構連續服務十五
年以上最近三年考成(考績)平均分數在七十五分以上者,得依本辦法予
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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