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各類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從事事項,係參照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 指導綱要所示關鍵基礎設施定義及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