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之大眾運輸場站範圍,包括車站、調度站、航空站及港埠
  。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轉運站,指供一家或多家大眾運輸事業營運使用,並
  在路線、班次或時刻、資訊等方面進行整合,使乘客在相同或不同運具
  間轉運之客運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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