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
      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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