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 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