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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國際航空郵件,經外國郵政同意,在指定之郵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 處理,並在雙方約定之時間前送達收件人者,為國際快捷郵件,簡稱快 捷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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