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航路標識服務費按下列規定擇一徵收:
一、按航次逐次徵收者,船舶淨噸位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二元。但客船每噸
    位徵收新臺幣一元。
二、按定期徵收者:
  (一)船舶淨噸位在一百五十以上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六元。
  (二)船舶淨噸位未達一百五十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三元。
  (三)客船各按前二目規定金額之半數計徵。
〔立法理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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