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
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
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