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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 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 業及海運承攬運送業相同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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