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海難,係指船舶擱淺、沉沒、碰撞、失火、爆炸、洩漏或其
  他有關船舶、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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