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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經管之公有財產,得以設定地上權、 出租或作價投資之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 開發、興建、營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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