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依照本會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及委員組織之
  。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不能出席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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