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華僑學校之設立,參照本國現行學制辦理:
  一、小學修業年限六年,不得分級單獨設立。
  二、中等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前三年為初級中等學校,後三年為高級中
      等學校,均得單獨設立。
  三、專科以上學校之修業年限參照本國現行教育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修業年限,依照當地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變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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