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申請設立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許可,應具下列人
  員、設施及設備:
  一、人員:
    (一)專任施術醫師及機構主持人:婦產科專科醫師受一定訓練者,
          得為專任施術醫師,並為該機構主持人;施術醫師有二人以上
          者,指定其中一人為主持人。
    (二)專任技術員:具附表一所列生物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歷,受
          一定訓練者。
    (三)專任或兼任諮詢員:醫事人員或社工師,受一定訓練者。
  二、設施與設備: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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