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案件之管轄,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理身心障礙者保護案件之通報:為身心障礙者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協助處理。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後續追蹤輔導及處遇之服務:為身心障礙者戶籍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緊急安置費用必要時之墊付,由身心障礙者戶籍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