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案件之管轄,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理身心障礙者保護案件之通報:為身心障礙者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協助處理。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後續追蹤輔導及處遇之服務:為身心障礙者戶籍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協調其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緊急安置費用必要時之墊付,由身心障礙者戶籍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