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以下稱執行醫療業
務),指專科護理師或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以下稱訓練專
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第六條所列之醫療業務。
前項監督,指醫師對專科護理師或訓練專科護理師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
促;監督時,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
〔立法理由〕 一、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及監督為明確
定義,俾供遵循。
二、本條明確規範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得執行修正條文第六條所
列之醫療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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