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特定用途化粧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
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
一、化粧品業者輸入供查驗登記之用。
二、化粧品業者、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
    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輸入供研究試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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