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用途化粧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 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 一、化粧品業者輸入供查驗登記之用。 二、化粧品業者、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 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輸入供研究試驗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