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
二、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
三、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