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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辦理之徵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 二、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 三、由徵用機關取得原物料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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