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輔導青年利用幼獅工業區創辦生產事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在幼獅工業區購買土地、廠房、設廠之青年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但合於第七條第
      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者,其年齡放寬至五十歲。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但有關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創業之特殊經驗
      或發明者,不在此限。
  三、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
  四、品德良好無不良紀錄。
  五、有具體可行之創業計畫。
  六、為該生產事業之主要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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