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政府機關(構)編
    列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
    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方式,與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訂定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契約之政府機關(構)。
三、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指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公立學校、公
    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
    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增訂財產上利益之規定,爰參考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款財產上利益之定義
    ,以利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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