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漁港管理機關與實務現況不符,爰予刪除,至漁港管理
      人員之配置規定,另於第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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