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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民海上作業保險及救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本部漁業署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 分別改制為農業部、農業部漁業署,爰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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