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海難:指漁船故障、沉沒、碰撞、擱淺、失火、爆炸、洩漏、遭劫
      或其他有關漁船或船員之非常事故。
  二、救護互助:指漁船對遇難漁民或漁船之救援或協助行為。
  三、電臺:指可與漁船直接通訊使用之電臺,包含漁業電臺、漁業專用
      電臺、漁業通訊電臺及海岸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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