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
    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会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品質
          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三、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
    船,並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
          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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