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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為活毒疫苗包括新城雞瘟單價及混合疫苗 或不活化疫苗包括新城雞瘟單價及混合疫苗。 前項疫苗應經動物用藥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經逐批查驗合格且 黏貼合格封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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