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狂犬病非疫區及疫區: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告
    之國家(地區)。
二、不活化疫苗:指死毒(菌)疫苗及經由生物技術衍生而來之次單位疫
    苗、死毒、死菌、基因重組蛋白或不具複製能力之載體等製成之疫苗
    。
三、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所稱之災害。
四、災害防救機關: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稱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及第四條所稱之主管機關。
五、搜救犬:指經訓練至發生災害地區協助進行搜尋、救傷等工作之犬隻
    。
六、視覺功能障礙者: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稱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七、導盲犬:指合格導盲犬導盲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所稱之合格
    導盲犬,或領有國際導盲犬聯盟認可之訓練單位核發證明文件之導盲
    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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