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講習:指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接受包括部分課程於動
    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課程,即包含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
二、講授:指於課堂中透過講授、播放動物保護影片、評量及其他非實作
    方式實施之講習課程。
三、動物保護實作:指於動物收容處所及其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主辦之動物保護業務推廣、活動中,依講師及管理人員之指示,進
    行有關收容動物照護、資料建立與管理、動物保護業務宣導或活動參
    與課程。
四、學員: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令接受講習之受處分人。
五、講習單位: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講習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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