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農地、漁塭,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第十
  一款規定之農業用地、耕地或實際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如下:
  一、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條所定之農業
      設施。
  二、農舍。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擔保品,指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或質權予金融機構
  之農地、漁塭或其他農業相關設施。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全部毀損或滅失,指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農地、漁塭全部經水患沖蝕流失。
  二、農地、漁塭全部經土石崩塌埋沒且無法復舊。
  三、其他農業相關設施全部倒塌、流失、埋沒且無法復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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