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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港口管理機關(構)如下: 一、商港:交通部所設國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 二、工業專用港:經濟部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之公民營事 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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