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個人、團體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一、推行本法源頭管理措施,績效優良者。
  二、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優良者。
  三、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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