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屬委員會組織章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有效推動業務,設置業務發展、法規紀律、查核輔導、財務稅務及
管理訓練等五個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五至十五人。
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會員副總經理級遴選聘兼為原則,提報理事會備查。
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自會員副總經理級或資深經理級遴選一至二人為原
則,報經理事長核定聘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之。
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經理級遴選聘兼為原則,或邀請學者專家、社會公
正人士擔任。各主任委員遴選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時,應以同一會員不超過
一位為原則。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任期三年,但續
聘得連任之。遇有缺額時,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補足之,均以補足原
定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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