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之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
五日內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立法理由〕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
管轄權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又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組織改
隸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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