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經理人,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副經理。
  前項副經理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時,以可歸責於副經
  理個人原因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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