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退職政務人員一次退職酬勞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之政務官給與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修正施
      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
  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機關,其政務人員於中
  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曾任符合併計退職之年資,未曾領取待
  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
  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任職期間所計給之一次退職酬勞金得
  辦理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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