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時,應保持
  適當之流動性,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公債。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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