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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時,應保持 適當之流動性,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公債。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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