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五 條規定建立之風險控管機制或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評估洗錢及資 助恐怖主義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附件),訂定之洗錢及 資恐風險辨識、評估、管理相關政策、程序,並依該指引及風險評估 結果,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二、洗錢防制法令遵循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