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
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臨櫃方式開戶
  (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
        1.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
          人。
        2.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 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功能查詢下列資訊:
         (1)「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
            查核負責人)。
         (2)「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
            衡酌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
            時查詢,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其他「Z07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 補充/註記資訊」
            及「Z18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
            各金融機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
  (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
  (四)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
        開戶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
        象。
  (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六)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
        之「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
        或拍照方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二、以網路方式開立帳戶者,應依本會所訂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相關作業
    範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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