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票券商依「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建立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依據「票券商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附件
    ),訂定對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政策及程序
    。
二、依該指引與風險評估結果及業務規模,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以管理及降低已辨識出之風險,並對其中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控
    管措施。
三、監督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令遵循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執
    行之標準作業程序,並納入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項目,且於必要時予
    以強化。
前項第一款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管理,應至少涵蓋客戶、地域
、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等面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作風險評估報告。
二、考量所有風險因素,以決定整體風險等級,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三、訂定更新風險評估報告之機制,以確保風險資料之更新。
四、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第一項第二款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應包括下列政策、程序及控管
機制:
一、確認客戶身分。
二、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三、帳戶及交易之持續監控。
四、紀錄保存。
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申報。
六、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及依據資恐防制法之通報。
七、指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遵循事宜。
八、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
九、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
十、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十一、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金管會規定之事項。
票券商之董事會對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
制負最終責任。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應瞭解其洗錢及資恐風險,及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運作,並採取措施以塑造重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之文化。
〔立法理由〕
一、依據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配合修正第一項引用之法規名稱,將現行
    規定第一項「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八條之文字,修正為「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六條
    。
二、餘文字配合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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