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指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退回所適用契約之
新進買賣申報。
本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如下:
一、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
二、股票期貨契約。
三、商品類期貨契約。
四、匯率類期貨契約。
五、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六、股票選擇權契約。
七、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本辦法適用於前項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契約之組合
式買賣申報。
本辦法於集合競價、鉅額交易或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契約因組合式買賣
申報所衍生之買賣申報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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