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指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退回所適用契約之
新進買賣申報。
本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如下:
一、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
二、股票期貨契約。
三、商品類期貨契約。
四、匯率類期貨契約。
五、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
六、股票選擇權契約。
七、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本辦法適用於前項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契約之組合
式買賣申報。
本辦法於集合競價、鉅額交易或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契約因組合式買賣
申報所衍生之買賣申報者,不適用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