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遠距訊問,係指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證人或鑑
  定人(以下簡稱受訊問人)所在處所,與家事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
  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時,法院得依聲請以該設備進
  行訊問。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包括家事非訟事件之關係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